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34號原告奧利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綏華 被告奇雅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璟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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