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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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一五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中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吳青蓉法官郭姿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七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名匠設計裝潢工程有│華泰銀行松山分行│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叁拾肆萬零貳佰陸│0000000││││限公司 林學儀 │││拾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