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代理人 曾慧倩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肆拾陸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中華民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謝俊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