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一一三七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九二0九一一二一五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日,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十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