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二八六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所為之八十三年度全一字第一四四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八十三年度全一字第一四四一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