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6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6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九二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九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張天民~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古正良 │合作金庫中原分行│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壹萬捌仟貳佰元│0000000││├─┼─────────┼─────────┼───────────┼────────┼────────┼──┤│2│ 劉德雲 │合作金庫中原分行│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壹萬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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