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陳 宏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子涵┌──────────────────────────────────────────┐│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林婷雯 │板信銀行嘉│104年7月20日│100,000元│0000000│受款人:陳││││義分行││││宏安│├──┼─────┼─────┼───────┼───────┼─────┼─────┤│002│ 蕭淑禎 │渣打銀行嘉│104年7月20日│100,000元│0000000│受款人:陳││││義分行││││宏安│├──┼─────┼─────┼───────┼───────┼─────┼─────┤│003│ 吳朝曄 │彰化銀行東│104年7月20日│90,000元│0000000│受款人:陳││││嘉義分行││││宏安│├──┼─────┼─────┼───────┼───────┼─────┼─────┤│004│ 王振紘 │陽信銀行嘉│104年7月20日│90,000元│0000000│受款人:陳││││義分行││││宏安│├──┼─────┼─────┼───────┼───────┼─────┼─────┤│005│ 蔡文成 │華南銀行嘉│104年7月20日│90,000元│0000000│受款人:陳││││南分行││││宏安│├──┼─────┼─────┼───────┼───────┼─────┼─────┤│006│ 林祺瑞 │京城銀行中│104年7月20日│90,000元│0000000│受款人:陳││││埔分行││││宏安│├──┼─────┼─────┼───────┼───────┼─────┼─────┤│007│神州檜木國│華南銀行嘉│104年7月20日│90,000元│0000000│受款人:陳│││際開發有限│義分行││││宏安│││公司 林秀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