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七六號
聲請人網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甲○○住
(指定送達台北市○○○路○段○○號九樓之二)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一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淑玉~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華電聯網(股)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承│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壹萬貳仟陸佰元│CDA0一九五九││││ 陳國章 │德分行│││0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