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9號原告 鍾家捷 上列原告與星麒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之本金債權、程序費用及執行費之總額計算即656,688元(計算式:650,000+1,000+5,688=656,68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不足6,1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