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芃迪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芃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芃迪因期貨交易法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8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