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裁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陸拾
肆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95年6月9日以95年度沙簡字第834號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
人甲○○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聲請人提
出如附表所示之計算書,並經調閱本院95年度沙簡字第834
號案卷審核屬實,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表: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第一審鑑定費│27664元││
├────────┼───────────┼─────────────┤
│合計│28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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