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原住台南
      甲○○  原住台南
      丁○○  原住台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時
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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