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7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75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台北市○○路○○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萬零柒佰元,及其中貳萬捌仟
肆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六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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