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992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