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677號
原   告 甲○○
            巷10
原   告 乙○○
            巷10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碩汽車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尚
  應補繳3,1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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