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應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94年10月
12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17日送達
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