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81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

劉子琦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滿20歲為成年;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12條、第108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自無訴訟能力。本件被告係民國00年0月出生,為未滿20歲之人,依上開說明,應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代理被告為本件訴訟行為,方屬合法。又原告起訴狀是否有將被告法定代理人同列被告亦屬不明,請一併予以載明,並提出書狀補正本件之被告當事人資料及其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3,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29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履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