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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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華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假釋中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華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華澤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後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5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272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及於96年7月27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3月,再經最高法院於95年8月18日以95年度台上字第4594號及96年9月20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5054號駁回上訴確定,俟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在案,並自95年9月2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3858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黃玉清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有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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