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0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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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0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啟時 即鴻仕水電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鴻仕水電行之工商登記資料。
二、查所提支票之受款人非本件聲請人,則聲請人何以取得票據權利。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