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10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勖哲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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