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0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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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0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明 星即華勳肉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閣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相對人名稱,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