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76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尤詩怡
尤鳳琴
一、債務人尤詩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緣債務人尤詩怡於就讀高苑科技大學時,邀同尤鳳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53,67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年2月9日止,共結欠153,676元及自107年2月9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債權人於107年7月4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10
7年2月9日起至107年7月3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1.15%,自107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尤詩怡、尤鳳琴發支付命令事件,惟債務人尤鳳琴於民國106年5月
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尤鳳琴請求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153,676元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7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尤詩怡│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7年│年息百分之1.15│││153,676元││2月9日起│7月3日止│││││├──────┼──────┼────────┤││││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7月4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尤詩怡│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7年│年息百分之0.115│││153,676元││3月10日起│9月9日止│││││├──────┼──────┼────────┤││││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43│││││9月10日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