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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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896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彧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林智遠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李嘉嬴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地址︰臺中市○○區○○○道○段○○○號5樓之5)為被繼承人林智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址為新北市○○區○○路○○○號9樓之8、民國105年8月7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臺仟元由被繼承人林智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智遠之債權人,然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8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辦理拋棄繼承或已死亡,有無其他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從對被繼承人所留遺產行使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信用卡貸款申請書、歷史帳單查詢、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司法院公告影本等件在卷為證,並有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106年9月4日新北中戶字第1063837880號函文所附戶籍資料存卷可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334、2539、2563、2698號卷宗核閱無訛,是認該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四、另關於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前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地政士公會推薦關係人即地政士李嘉嬴(下稱關係人,會員編號:166),關係人並向本院表示有擔任本件被繼承人林智遠遺產管理人之意願,此有該公會106年10月3日106中市地公字第910606950號函、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嶺東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證書影本暨身分證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考量關係人職司地政士,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瞭解而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身為地政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關係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