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20號上訴人 姚進行 即再審原告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玄天 上帝公即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 郭武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萬2,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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