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41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41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貨物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4121號原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憲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張國清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甲○○
參加人詮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曾國龍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因貨物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6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國成法官吳東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能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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