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7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江彥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電信費繳款通知,其費用明細記載專案補貼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224元、339元及407元,惟所附該門號申請書專案約定補貼款部分,提前退租金額為11,000元,故請釋明違約補貼款13,224元部分請求權依據及計算式,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其他服務(影劇、音樂加值服務)之相關申請書。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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