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 洪文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淑美 、 王正宏 、 吳昆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