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8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七七號),聲請具保停押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強盜等罪,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左腳膝蓋韌帶斷裂,若無法立即手術治療,將成終身殘廢,且聲請人對被害人深感慚愧,盼其早日走出陰霾,請鈞長體諒聲請人身體嚴重殘疾,能予准許保外就醫。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左腳膝蓋韌帶斷裂病症,依其所提敏盛醫院診斷証明書上載:「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廿四日門診左側十字韌帶斷裂,建議手術治療及預計休養三個月。」顯見前開病症係距今業已近七年餘之舊疾。且經本院函詢臺灣臺北看守所,該所亦函覆稱:收容人於九十九年三月卅日向所內特約醫師主訴其左膝韌帶曾手術但未癒,目前有疼痛及無法使力情形,依其病況將擇日戒送外醫以確定病情等語,此亦有臺灣臺北看守所九十九年四月一日北所衛字第0990002931號函暨所附就診病歷、藥囑單等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前揭病況已獲看守所關注並持續於所內門診追蹤治療,所方亦將擇期戒送外醫以為確認,目前尚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況,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要件不合,所請具保停押就醫,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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