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珮琳 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31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69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