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6號
原   告  張豈銓
被   告  董號騰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號騰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