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聲請人依法傳喚、拘提受刑人無著,具保人亦未遵示偕同或轉知受刑人屆時到案執行,又本院裁定之時受刑人亦未在監、所執行、羈押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受刑人、具保人執行傳票及通知書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不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證。綜合上情,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前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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