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債務人 于筑瑩 (原名: 于莉芸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復為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既稱黃福健、劉建文係婆婆、配偶之朋友,且所借款項亦交由婆婆、配偶支付日常花用,何以列於債務人之債權人清冊中?如實際上非債務人之債權人,則應予剔除,並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2.說明債務人於107年2月解約「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乙型」保單之原因?其取得解約金若干元?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債務人之汽車抵押予松德當鋪所借款項若干元?是否將其債權列於債權人清冊?如是,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