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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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232號聲請人 吳秀英 上列聲請人吳秀英因與相對人 陳錫裕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秀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台端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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