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33號聲請人 曾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玲音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期。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33號聲請人 曾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玲音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期。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