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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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91號原告 蔡淯云 被告 蕭長成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6,0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