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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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605號上訴人即被告高薪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訴人即被告 陳漢廷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薪承、陳漢廷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高薪承、陳漢廷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8月17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