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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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46號原告川勤雷射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博文 被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陳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8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茲延後至同年5月12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
理由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主文原載期日宣判(當事人均不到庭聽判),茲因本件資料繁多、法律問題複雜,為求判決妥適,認有延後宣判時間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原定宣判時間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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