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48號
原   告 廣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池吉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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