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3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本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欄內所載檢察官姓名「康淑芬」,應更正為「康淑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觀諸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欄內所載內容,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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