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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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702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農正鮮有限公司翟立憫翟自屏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農正鮮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確認發票當時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此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僅於民國103年9月3日陳報相對人農正鮮有限公司103年5月19日變更登記表,然未補正該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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