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857號聲請人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相對人 張姿婷 即繼承人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定有明文。是繼承事件在98年6月12日前開始,又無施行法特別規定之適用,自無適用民法繼承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林振風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86年5月31日死亡,相對人張姿婷為其繼承人,惟其等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債權憑證為憑,惟本件被繼承人林振風係86年5月31日死亡,乃民法繼承編修正施行前,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無98年6月12日修正後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之適用,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銷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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