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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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93號原告 莊子勻 法定代理人 莊永財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金龍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對於被告 潘一霖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民事庭。現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依前開說明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964,992元,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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