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號原告雄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玉芳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被告樂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燕雪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協商室進行協商,請兩造委由有權洽商和解之公司人員到庭。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