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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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一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程序處理(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二五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丙○○自民國七十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止,於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擔任業務員,平日以擔任電梯行銷工作,並依甲○○○公司與客戶間合約中記載之工程進度向客戶收取貨品價款後繳交公司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甲○○○公司已規定每月帳款應於收款回來當日就要報入並繳納會計,由會計做登記並給予繳款憑證,絕不得移作任何其他用途或侵占、扣留,惟其因急需現金週轉,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八月七日止,向如附表所列之客戶收取而業務上持有之電梯買賣款及安裝價款計新臺幣(下同)一百零六萬七千元予以侵占入己,未按時將該款項繳回甲○○○公司,直至甲○○○公司例行年度與客戶確認已收、未收款項作業時,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甲○○○公司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再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公司之告訴代理人 李瑞霖 、丁○○所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人事資料卡、服務紀錄、客戶之訂單別應收帳款明細資料查詢、客戶之工程應收款申請書、支票影本、收款紀錄、侵占金額明細表及切結書等附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丙○○係甲○○○公司業務員,負責電梯行銷及依甲○○○公司與客戶間合約中記載之工程進度向客戶收取貨品價款後繳交公司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對於業務上所收取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金額為一百零六萬七千元及犯罪後雖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楊佳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客戶名稱│挪用金額(新台幣)│侵占時間│├───┼────┼──────────┼───────────────┤││ 李永多 │十八萬五千元│92.03││├────┼──────────┼───────────────┤│一│李永多│七萬四千元│92.06││├────┼──────────┼───────────────┤││李永多│一萬元│92.06│├───┼────┼──────────┼───────────────┤││ 宗祖 聖堂│二十三萬一千元│92.04.22││├────┼──────────┼───────────────┤│二│宗祖聖堂│七萬七千元│92.05││├────┼──────────┼───────────────┤││宗祖聖堂│十萬元│92.05│├───┼────┼──────────┼───────────────┤│三│橋櫻企業│六萬五千元│92.05.10│├───┼────┼──────────┼───────────────┤│四│ 陳翁丹 │六萬八千元│92.06.10│└───┴────┴──────────┴───────────────┘┌───┬────┬──────────┬───────────────┐│五│ 許盛一 │三萬元│92.06.30│├───┼────┼──────────┼───────────────┤│六│隆福建設│三萬五千元│92.07.10│├───┼────┼──────────┼───────────────┤││冠鋐企業│六萬五千元│92.07.10││七├────┼──────────┼───────────────┤││冠鋐企業│四千五百元│92.07.10│├───┼────┼──────────┼───────────────┤│八│ 黃郭 鴛鴦│三萬七千元│92.07.30│├───┼────┼──────────┼───────────────┤││永康新都│七萬元│92.08.07││九├────┼──────────┼───────────────┤││永康新都│一萬五千五百元│92.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