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75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尚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尚喆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民國105年3月29日訊問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