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得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得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吳得隆前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
9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其所犯前開三案,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2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5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1月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0月5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5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