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37號上訴人 陳細蓮 被上訴人 陳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之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64萬9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陳景筠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金秋伶附表:編號不動產標示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價額(小數點後四捨五入)1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93.86平方公尺3萬9864元2/5149萬6654元2苗栗縣○○鎮○○段000○號房屋(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一層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10萬7500元22/259萬4600元3苗栗縣○○鎮○○段000○號房屋(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二層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5萬8000元全部5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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