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林國正 即正安實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康紀媛┌──────────────────────────────────────────────────────────────┐│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宸項企業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銀行台南分│正安實業社│106年6月5日│45,900元│Fu0000000││││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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