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債務人 劉獻菖 即 劉獻昌 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件:
1.請債務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2.債務人應提出名下所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並陳報名下所有土地目前財產價值為何。
3.債務人前於本院106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12號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依消債條例為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債務人應說明最大債權銀行提供之還款方案(即協商後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負擔之金額、利率、期數)暨其相關書面資料。又上開還款方案,債務人何以有不能接受之原因。
4.債務人陳稱現於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債務人應提出每月收入證明文件(如薪資存摺轉帳影本,存摺首頁應載有帳號及金融機構名稱,或薪資證明單,或需蓋有公司章之薪資袋等)。
5.債務人主張現在外租屋居住,債務人應說明租屋處之所有權人與債務人有無親屬關係?如有,係何關係?並請提出房屋租賃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債務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6.請說明債務人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7.債務人如有以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