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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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 賴銘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晶活性碳有限公司、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贍葦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本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此外,請提出被告黃贍葦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蘇小雅